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[2002]145号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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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[2002]145号精神
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
(2002年5月29日 法函[2002]39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:
现将国法函[2002]145号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<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>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》转去,请参照该复函的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。
附
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<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>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》(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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